1. 社会救助法的立法原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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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7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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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16:52
社会救助法的立法原则有
1、分类管理与按需提供原则(全面救助原则)
所谓分类管理与按需提供原则就是指,针对不同的社会贫困原因和不同种类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不同的社会救助方式,按照不同的方法进行管理,从而实现全面救助的目的,因此,也可称为全面救助原则。
2、救助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基本保障原则)
社会救助的标准应是维持被救助者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而不是提供满足其生活所需的所有费用。因而应确定合理的社会救助标准。各地区救助标准应当与当地的生活水平、平均收入、经济发展状况、劳动生产率水平等因素结合起来考虑。**应该提出和确定社会救助支出在当地财政支出中所占比例和在社会保障资金支出中所占比例。
3、普惠与特惠相结合原则(实质公平原则)
社会救助的对象应是符合条件的所有社会成员。只要救助对象的收入或经济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救助标准,通过法定程序向当地有关部门申请,经有关部门对其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后,符合条件者即可获得救济。同时,在实现普惠的前提下,对于存在特殊困难或临时性困难的公民,予以及时有效的专项救助或临时救助,以达到社会救助及时、有效、公平的目的。
4、无偿与有偿相结合原则(权利义务相适应原则)
社会救助作为一种针对社会最底层的人的最基本的保障,决定了这种救助应以无偿原则为主。另一方面,从法律本质上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而言,享受社会救助权利的公民,必然应承担相应的义务。被救助者应如实申报家庭财产及收入状况、所负担的抚养或赡养义务等。同时,这种义务也可能以物质形态承担,如在特定时期、特定区域的社会救助中,存在救助对象的危困仅仅是临时性的,在开发式扶贫、临时救助或危困原因消除之后,救助对象恢复经济实力的条件下适当的实行有偿原则的补偿措施。
5、输血与造血相结合原则(积极救助原则)
社会救助并非纯粹的金钱资助,还应当考虑如何为贫困者脱贫,对于有劳动能力者,救助的方式可以是提供职业培训,或者是以工代赈,对于农村贫困人口则可以采取各种扶贫措施。这就要求我们在社会救助方面坚持物质资助与帮助自立相结合的原则,在对生活困难者给予物质帮助的同时,根据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取“生产自救”、“科技扶贫”等方式,帮助救助对象走上自立之路。
6、物质救助与精神安抚相结合原则(人本主义原则)
社会救助应体现以人为本主义的原则。在社会救助过程中贯彻人本主义和人文主义精神,关心爱护被救助者的身心健康;要在精神上予以支持,维护并体贴他们的财产和人格权利,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使之认识贫困的社会性和阶段性,减少社会隔离。这是消除贫困不可缺少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