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7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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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7:37
四川一女子被公公*后发怒,失手将公公打死,她的行为虽然带有防卫性质,但不完全属于正当防卫。
四川一名女子张某今年44岁,和丈夫结婚多年,有两个女儿,一个儿子。张某的丈夫和大女儿在外地打工,二女儿和儿子在寄宿学校上学,因此张某的家里大多数时间都是她自己一人居住,而张某的公公谢某就独自一人居住在张某对面的房子当中。
事发当天,张某独自一人在自己家中看电视,突然看到窗户外面有个晃来晃去的人影。心大的张某并没有理会,但两个小时之后,张某准备入睡,再次看到了人影来回走动,张某又惊又怕,便拿起一块石头向窗户外面砸去。
不久后,张某的公公谢某拿着木棍前来敲门,原来一直在张某窗户外面*的人就是谢某。因为被张某的石头砸中,谢某气不打一出来,拿着棍子就砸向了张某。张某躲避之后,随手拿起门口的木棍,砸向了谢某的脸部。
谢某被打中之后,仓皇后退,不小心被门口的台阶拌倒,因为头部先着地,血流不止。张某见谢某倒在地上不动,慌忙喊来邻居,将谢某送往医院,但谢某还是因颅脑损伤抢救无效而死亡。
警方在进行调查的时候,发现谢某早年丧妻,在日常的作风当中存在着严重的问题,他曾经多次因为嫖娼违法行为被*机关处罚。此次因为行为不轨,动机不纯,被儿媳妇失手打死,也算是自食其果。
然而因为张某的行为确实造成了谢某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机关有必要对张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根据《刑法》的原则,张某从主观上并没有想要杀害谢某的想法,所以不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
但是张某和谢某之间曾经有过打斗,张某用棍子殴打谢某的面部,主观上有伤害谢某的行为,虽然是为了自我防卫和保护,但张某的行为也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虽然张某的行为有防卫的性质,但殴打谢某面部并且导致谢某死亡的后果,超出了正当防卫的*,从法律上来看只能减轻处罚,不会被判定为正当防卫。
案件发生之后,谢某的亲属都对张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能够从轻处罚。而张某主动将谢某送往医院,并且主动报警,主动供述,认罪认罚的态度良好,也可以从轻处罚。总的来看,张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意较小,并且可以酌情轻判的原则,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7:37
他的行为算是正当防卫,因为在这起事件中,他也是属于被害者,而且是在发现公狗先侵犯了自己之后才选择动手对其进行殴打,对于法律性质来说,这样的事情是属于正当防卫,但也需要根据*的具体判处。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7:38
属于正当防卫,这样的行为可以说是非常正确的,如果当时没有这样的保护自己,那么这个人现在可能已经失去生命了。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7:38
不算吧。对方只是偷看,她却把公公打死了,这种行为属于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