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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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30 06:54
宋朝王安石变法在赋税制度上作出了重大调整,主要体现在方田均税法与募役法两个重要法令上。方田均税法于熙宁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分为“方田”与“均税”两部分。其中,“方田”部分规定每年九月由*主持土地丈量工作,按照土地肥瘠分为五等。而“均税”则基于“方田”丈量的结果来制定税数,以实现税赋的公平分配。
募役法,又称为“免役法”,是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农寺拟定,并在开封府界开始试行。同年十月,募役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这项法令废除了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传统做法,改为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雇员所需经费则由民户按户分摊,确保了税收的公平性。此外,原本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也需缴纳半数的役钱,称为“助役钱”,进一步保证了赋税制度的全面性和公平性。
综上所述,宋朝王安石变法在赋税制度上的创新不仅体现在方田均税法与募役法的实施上,更体现了对税收公平、公正的追求。这些改革措施不仅提高了税收效率,也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为后世的财税*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与启示。
中国赋税制度起源甚早,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进一步肯定和发展了已往的赋税制度。 公元前216年,颁布“使黔首自实田”的法令,令地主和有地农民自报占有土地数,按定制缴纳赋税。秦田律规定“顷入刍三石,二石”,即每顷土地应向国家缴纳饲草三石,禾秆二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