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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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9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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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5 22:59
在《公司法》实施以前,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规定较为严格。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十条,发起人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得超过发起人总数的三分之一,且自然人不可作为发起人。这一限制旨在与《私营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保持一致,考虑到私营企业初始阶段的资本限制。
然而,《公司法》制定过程中,对此有所争议。有人主张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取消对不同主体的资格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无论公私所有制,都成为发起人。另一部分人则建议稳健推进,仅将法人纳入发起人范围。最终,《公司法》采纳了前一种观点,取消了对发起人资格的限制,这意味着所有法人,只要满足相关条件,都有资格发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有2至200名发起人,其中必须过半数在中国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制成股份公司时,发起人人数可放宽。发起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或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但工业产权等非货币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发起人需完成认股并缴足股款,实物出资需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如果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需要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交一系列文件,包括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经营估算书等,并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发起人在缴足股款后,需在规定时间内召开创立大会,发起人缴纳的股款在特定情况下不得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