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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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3 16:56
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应根据医疗、预防和保健的需求,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和药品说明书,包括考虑药品的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在涉及特殊药品如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处方的有效期通常为当日,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需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明确标注有效期,但最长不得超过3天。一般处方的用量*为7日,急诊处方则为3日。对于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需医师注明理由,确保用药的合理性。
在处方名称的选用上,医师应采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通用名称、专利药品名称以及复方制剂药品名称。院内制剂处方则需使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对于已公布药品习惯名称,医师也可在开具处方时使用,但需确保规范性。
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纸质打印的处方与手写处方格式一致,并需经医师签名或盖章后才有效。药师在发放药品时,会核对纸质处方的准确性,确认无误后才予以发放,并将打印的纸质处方与计算机处方一并保存,以备查核。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处方是医生对病人用药的书面文件,是药剂人员调配药品的依据,具有法律、技术、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