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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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19:36
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各类水体污染防治措施,旨在保护水环境免受各类污染物的侵害。
第一节的一般规定强调了严格的排放*。禁止向水体排放有害物质,如油类、酸碱废液和剧毒废液,以及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排放含热废水和病原体污水时,必须确保符合相应标准。
禁止在水体附近存放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剧毒废渣,且不得利用无防渗漏设施进行废水排放。地下水开采和地下工程活动也需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污染。
第二节着重于工业水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工业,鼓励企业采用清洁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并对严重污染的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城镇水污染防治强调集中处理,通过财政支持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水达到排放标准。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需缴纳污水处理费用,用于设施建设和运营。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关注农药使用管理和肥料施用,防止农业活动导致水污染。国家支持建设粪便和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养殖业污水达标排放。
船舶水污染防治规定了船舶排放污水的严格标准,禁止倾倒船舶垃圾,强调了船舶防污设备的配备和操作规程的遵守。
广义的水污染防治法是指国家为防治水环境的污染而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水污染防治法指国家为防止陆地水(不包括海洋)污染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