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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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8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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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9 10:08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行为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以竞争为目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或足以损害国家、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竞争秩序的行为。
网友咨询: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
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四点: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市场竞争为目的。这是区别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一般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志。
3、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4、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多方利益。
律师补充: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监督检查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正当竞争者的行政责任形式主要有: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消除影响;
3、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十万以上五百万以下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吊销营业执照等。
此外,对不正当竞争者还可进行信用惩戒。
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损失、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刑事罪名主要有: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销售伪劣商品罪,行贿罪与受贿罪,串通投标罪等。
【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