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8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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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06:08
广东省水文条例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对水文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县级以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需与相关部门合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本区域内的水文水资源调查与评价工作(第二十二条)。
选择调查评价单位时,必须依法通过招投标等方式进行,确保公正透明。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包括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监测,水文调查、测量,水能资源评估,情报预报系统设计与实施,以及水资源调查和水质评价等多个环节(第二十三条)。
从事这项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合法的资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制定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相关单位的业务活动(第二十三条续)。对于东江、西江、北江、韩江干流及其三角洲等重要流域的调查评价,要求具有甲级资质,而其他流域则需至少乙级资质。
调查评价成果的审定也有明确的程序。全省或跨地级以上市干流河道的水文水资源调查成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水文机构进行审定;其他地区的成果,则由当地地级以上市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审定(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水文条例》经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十一届*常委会第38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3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水文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情报预报、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资料汇交管理与使用、水文监测环境与设施保护、法律责任、附则8章37条,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