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8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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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07:13
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七章着重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精细管理。首先,遵循第三十六条,城市环境卫生实行统一领导与分区负责,强调专业人员与群众的共同参与。城市道路两侧的单位和住户需负责其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维护,而住宅小区的管理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则需确保各自小区和单位内部环境的清洁。
第三十七条规定,户外广告、画廊等需保持内容健康,设计美观,且必须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位置设立,严禁在建筑物、电杆等公共设施上随意张贴、涂鸦,保持城市环境的整洁。
针对市场管理,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与工商部门需共同规划和布局各类集贸市场,禁止未经授权的随意摆摊设点,确保市场秩序。
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在第三十九条中被强调,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等设施应由建设部门统一布点、建设和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改动或损坏这些设施。
第四十条规定了垃圾运输和处理的规定,运载垃圾的车辆必须封闭,避免沿途抛撒,特定区域如主要街道和公共水域的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处理,而其他区域的垃圾则由负有清扫职责的单位负责,特殊情况如医院的特殊垃圾需处理后方可清运。清扫保洁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处理,并支付相应服务费。
(199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