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无意撞伤同学该如何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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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8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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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9 20:02
学生无意撞伤同学的定责如下:
1、学生无意撞伤同学的,则由该学生家长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因为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校园伤害事故,学校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只有在学校证明已经尽到教育义务、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能免除侵权责任。举证义务在学校一方,由学校搜集证据材料,证明校方已尽责任,不存在过错。
对于*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校园伤害事故,学校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在受害人一方,需要由受害人搜集证据材料,证明学校未尽责任,存在过错。
当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受到学校、幼儿园或教育机构人员以外的第三人伤害的(如社会人员闯入校园对孩子实施侵害),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此时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要求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一方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在管理方面确实存在过错。
对于受伤的同学,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5、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