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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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0:23
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旨在规范并推动技术转移的主体角色和流程,促进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发展。技术转移主体主要包括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产学研合作组织。条例规定,企业应建立技术创新机制,建设研发机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并适时转化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鼓励企业与高等教育、科研机构合作,搭建科技与产业对接平台,为技术转移提供支持。技术转移的供给方和需求方可以采用技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合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此外,鼓励技术转移的供需双方采用委托研发、联合开发等多种形式,建立产学研合作平台,促进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条例还支持企业组建产业技术联盟,鼓励大中型企业与中小企业进行技术转移,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企业间的协作。对于军用技术,鼓励其向民用领域转移,支持地方企业为军品生产提供配套,推进军民两用技术交流和发展。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增加应用性技术的研发,适应企业需求。支持技术成果向农村转移,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在不涉及国家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鼓励与国外企业进行技术交换和合作,引进、消化国外先进技术。鼓励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开展国际技术转移交流与合作,实现跨国技术转移。条例还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应依法拥有技术成果全部知识产权,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转化。逾期未实施转化的,科研人员有权要求受让技术成果并自行转化,或由政府部门实施转移。此外,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开放实验设备、设施,为技术转移提供服务。政府将推动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各类大型基础实验设备、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对于企业使用南京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享系统的仪器设备,符合条件的,政府将给予适当补助。
(2010年12月29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制定 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0:17
南京市促进技术转移条例旨在规范并推动技术转移的主体角色和流程,促进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发展。技术转移主体主要包括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产学研合作组织。条例规定,企业应建立技术创新机制,建设研发机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并适时转化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鼓励企业与高等教育、科研机构合作,搭建科技与产业对接平台,为技术转移提供支持。技术转移的供给方和需求方可以采用技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合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此外,鼓励技术转移的供需双方采用委托研发、联合开发等多种形式,建立产学研合作平台,促进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条例还支持企业组建产业技术联盟,鼓励大中型企业与中小企业进行技术转移,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企业间的协作。对于军用技术,鼓励其向民用领域转移,支持地方企业为军品生产提供配套,推进军民两用技术交流和发展。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增加应用性技术的研发,适应企业需求。支持技术成果向农村转移,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在不涉及国家安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鼓励与国外企业进行技术交换和合作,引进、消化国外先进技术。鼓励利用国际科技资源,开展国际技术转移交流与合作,实现跨国技术转移。条例还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应依法拥有技术成果全部知识产权,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转化。逾期未实施转化的,科研人员有权要求受让技术成果并自行转化,或由政府部门实施转移。此外,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开放实验设备、设施,为技术转移提供服务。政府将推动利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各类大型基础实验设备、设施向社会开放共享。对于企业使用南京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享系统的仪器设备,符合条件的,政府将给予适当补助。
(2010年12月29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制定 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