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8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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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16:31
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不可拒赔;如果是商业保险的,要看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等情况而定,但实践中,保险公司会约定驾照准驾车型不符发生交通事故可以拒赔。
网友咨询:
9月2日17时许,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道路行驶至某路口时,因观察不周与胡某驾驶的大中型拖拉机发生刮撞,造成张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后,这起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三轮车上道路逆向行驶,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某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且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负事故次要责任。
张某伤后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9月23日,张某伤情好转出院。后经司法鉴定,张某伤情构成交通事故四级伤残。
其后,张某就其损失要求某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余损失由胡某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但某保险公司却作出了拒赔的决定。
那么,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呢?
北京市凯天律师事务所邵景全律师解答:
设立交强险的最基本目的在于最大限度的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救助和医疗救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即使保险公司认为司机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法律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免责,故保险公司仍应在医疗费用及伤残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当然,若保险公司认为其并非责任的终极承担者,在履行具体赔偿责任后可行使追偿权。因此,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做出赔偿。
邵景全律师补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邵景全,北京市凯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主任,2001年开始执业,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委委员,丰台区律师协会民事研究会副主任,唐山市仲裁委仲裁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