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8 2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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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11:53
个人的赔偿能力相对有限,如果没有商业险,受害方的救济可能会受限,但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等属于严重违法的行为,也是社会危害极大的行为,若在能认定保险公司所举证据已能证明其对相关免责条款尽到提示义务的情形下,仍判决由保险公司对这种违法行为予以赔付,则无异于保险公司为违法行为买单,客观上纵容了违法行为的发生,短期看可能给受害人予以保护,但从长远看却会引导错误的价值取向,使得违法者有恃无恐,不利于整个社会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维护,也有违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
网友咨询:
2018年7月,李某持C1驾驶证驾驶闵某所有的重型平板货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由葛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后载王某)相碰撞,致葛某当场死亡、王某受伤。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载物超过核定载量的机动车,观察疏忽,遇情况未采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且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葛某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无该事故责任。葛某家属能够要求李某、闵某、保险公司及事发时车辆的实际管理人闵某某进行赔偿吗?
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耿春霞律师解答: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李某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李某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在性质上属于无证驾驶,而无证驾驶属法律、行*规禁止之情形。结合相关证据,应能认定保险公司已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交付给闵某某的盖然性比较高,且保险公司已尽到对相关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故相关免责条款依法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其可以先行赔偿葛某家属人身损害相关的损失,赔偿后可行使追偿权。
而车辆的实际管理人应当知道李某只有c1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况,仍然将车让李某开,间接造成交通事故,与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耿春霞律师补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