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8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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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2 00:01
一般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原工资支付,并且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吧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一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一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一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一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二天产假。 晚婚晚育的,具体延长中国天,需要查看你所在城市的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