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8 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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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11:15
在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中,第八章专门针对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进行了详细规定。当事业单位遇到以下情况时,需要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然而,对于以下情况,评估可以被豁免:
进行国有资产评估时,应遵循《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并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事业单位需保证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客观、真实和合法,不得干涉评估机构独立完成评估工作。
而对于资产清查,事业单位需要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并将相关材料报送给税务总局备案。常规资产清查需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6〕52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办〔2007〕19号)的指导进行,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2010年2月22日,国家税务局以 国税发〔2010〕21号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分总则、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固定资产分类与计价、资产配置、资产使用和日常管理、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监督检查、附则11章78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