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8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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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23:47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公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怎样分割?
网友咨询:我和丈夫周某以标准价2.2万元购得周所在单位分配的三室两厅住房一套,并取得了房屋产权证。由于性格不和,我和周某经常吵闹,于是决定协议离婚,但在住房的分割上发生争议:我因离婚后无处安身,且带着八岁的儿子,提出要继续在该房居住,同时同意给周某购房款的一半作为补偿。周某则认为房子系在他的单位购买,理应归他所有,如果分给我和孩子居住,补偿费应按房屋市场价的一半来计算。请问:离婚时,房改房该如何分割?
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郑凤贞律师解答:
如果是婚后双方用共同财产出资购置的单位公房的话,无论登记在谁名下,只要没有协议的约定,均属于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郑凤贞律师解析:
房改房,即已售公房。公房出售是在原有住房基础上的政策性住房交易,如购房的是已婚职工,公房实际上是卖给夫妻双方而不是仅向夫妻中的一方出售。周某认为房子系在他的单位购买就归他所有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不过,应当说明的是,对于取得房改公房产权、以标准价购房的情况,购房者只是取得部分产权,无论比例高低,都与售房单位存在着一种产权共有关系。只有属于公民所有的部分,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根据前述规定,夫妻离婚时,房改房应当按照它的实际价值来分割,而不能再按照取得该房产时所付出的购房款来确定房屋的价值。与周某应当充分考虑前述规定并就住房分割的问题做进一步协商,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只能向法院提起。若起诉到法院,法院亦会按前述规定作出一个公正处理的。
郑凤贞律师,执业于江西省吉安市江西井冈律师事务所,执业十多年,办案经验丰富,办事踏实,尽心尽责,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宗旨,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郑律师是您放心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