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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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02:13
“喝酒误事”并不是说说而已,酒后打架也是时有发生的,酒后打架怎么处理,要依据打架造成的影响而定,如果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如果构成犯罪的,酒后仍然在承担刑事责任。
网友咨询:
4月11日20时许,杨海鹏与朋友冯某、涂某在开发区岗亭旁边的如家味道饭店饮酒吃饭,4月12日2时许,杨海鹏与冯某、涂某等人离开金茂火吧,独自乘坐出租车在莎车县开发区殡仪馆旁路口下车,步行至叶子酒吧门口时,看到麦某醉酒坐在叶子酒吧门口,不停地敲打酒吧的卷闸门,杨海鹏让麦某离开,麦某不愿意,杨海鹏上前拉麦某让其回家,但被麦某推倒在地,杨海鹏站起身来与麦某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杨海鹏用脚朝麦某胸腹部、背部连踹数下并用手扇麦某面部,之后双方各自离开。当日8时许,麦某搭乘出租车回到家中。当日15时许,麦某因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救治,18时30分,麦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麦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钝器物多次击打腹部导致肠破裂,造成腹腔感染,感染性中毒休克而死亡。*机关于4月15日在案发地点周围进行走访调查,杨海鹏称其4月12日2时许曾在店门前与一醉酒维吾尔族男子发生过打斗。经传唤,杨海鹏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杨海鹏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周凯律师解答:
杨海鹏酒后与敲其酒吧卷闸门要继续喝酒的麦某发生争执后,殴打麦某胸、腹部致其死亡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
杨海鹏在犯罪事实发生后,*机关一般性排查期间即主动承认其犯罪事实,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海鹏与被害人亲属之间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周凯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权利;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周凯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底,工作严谨负责。曾在检察机关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刑事案件实战经验。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参与了大量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处理,坚持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