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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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14:16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城市道路的使用与保护措施。
第十九条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需得到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批,经市政管理部门发放许可证并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这些费用用于道路的养护维修和建设。特殊情况下的紧急抢修,可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
第二十条强调,新建或大修的城市道路在交付使用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挖掘,除非特殊情况并经市政府批准并支付高额修复费。
第二十一条规定,临时占用或挖掘需按批准位置、面积和期限执行,如有变更需提前15日重新审批。工程结束后,场地需清理并通过市政管理部门验收,设施由养护单位修复。
第二十二条严禁占用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原有者需在规定时间内退出并交纳相关费用。设置牌、杆等设施需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部分特定标牌可免缴占用费。
第二十四条提到,市政管理部门有权调整或取消许可证,并退还已收取的费用,相关人员需按时离开占用区域。
第二十五条严格规定门前台阶和坡道设置,以及汽车出入口坡道需经相关部门批准。桥梁、隧道作业需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在安全区域内进行。
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则列举了禁止和限制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行为,如排放污水、在人行道停车、在桥梁下堆放易燃物品等,以及对特殊车辆通过的规定。
总的来说,条例对城市道路的使用、保护以及违规行为的管理有严格的规定,旨在维护城市道路的正常运行和公众安全。
扩展资料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为加强市政设施的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州市实际而制定,适用于在该市市区范围内,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保护的管理。该条例共七章、四十八条(含附则),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1982年3月25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广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