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交通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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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7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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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4 06:04
江苏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船舶、排筏及其人员在航行、停泊和作业中的行为规范。首先,第十九条强调所有船舶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证书和证件,航行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管制规定,进出港口需办理签证,无证船舶严禁航行和作业。
第二十条规定,船舶必须标明名称、船籍港和载重线标记,船舶名称由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核发,并且一艘船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船舶所有权转移需办理登记手续,未经合法证件的船舶交易将受到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管。
渡口管理方面,第二十二条规定渡口设置需经*批准,渡运需遵守相关规定,海事和*门分别负责安全检查和治安秩序维护。渡口的主管单位和乡镇*承担直接责任。
危险货物管理在第二十三、二十四条中详细阐述,包括危险货物的储存、装卸规定,以及船舶航行速度*、值班人员配备和禁止行为。过船设施的管理也必须遵循安全规程。
第二十五条规定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需防止水体污染,不得超载或在禁泊区停留,并且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告环保部门。管理部门负责污染事件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规定,托运人、货运代理人和过船设施管理单位不得为无证船舶提供服务,同时强调了船舶和船用产品质量的监管。
关于交通标志和管制,第二十八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设置标志并实施交通管制,特殊水域的管制需要经过*和省交通部门的批准。
最后,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沉船处理、影响交通安全的设施禁止设置、以及水上活动的审批程序,以及水利部门在作业中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