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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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7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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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30 15:37
从2009年1月1日起,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式工作人员开始实施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适用范围及时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由县级以上人事和财政部门确定,教师津贴补贴水平需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水平。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公务员津贴补贴调整而调整,农村学校享有适当倾斜。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占比70%,根据地区经济、物价和岗位职责等因素确定,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部分则根据工作量和贡献,由学校在考核基础上决定分配方式。教育部门制定考核办法,学校内部实行分类考核,注重向一线教师和优秀员工倾斜。
学校制定分配办法需征求教职工意见,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和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开。校长的绩效工资由主管部门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纳入总量范围。原有改革性补贴暂不纳入绩效工资,另有规范办法。班主任津贴合并至绩效工资中,完全中学非义务教育教师津贴补贴由学校自行考虑。
绩效工资纳入财政预算,经费管理严格,严格执行免学杂费规定,国有资产统一管理,严禁乱收费。学校需专款专用,绩效工资以银行卡形式发放。省级和市县级*负责制定实施办法,报上级备案并批准后执行。
实施绩效工资时,需与公务员津贴补贴改革、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及人事制度改革等协调推进,各部门需密切配合,确保*执行平稳,严格执行相关*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