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14:37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3 23:26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的第二章详细规定了家庭承包的相关内容。首先,第九条规定,未划为基本农田的耕地允许承包方进行林果业、牧业和渔业等多元化生产经营活动,但必须遵循相关规定。
第十条强调了对承包耕地的保护,禁止弃耕和撂荒行为。对于弃耕一年的耕地,发包方有权收取荒芜费,并督促承包方恢复耕种。连续两年弃耕,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土地,收取的荒芜费将纳入公积金管理。
第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除非法定原因,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对于依法收回的耕地和草地,若因生产周期未结束,暂时无法收回,将在周期结束后进行调整或分配。收回的土地在调整前会参照机动地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明确,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流转,如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并要求流转双方签订书面合同,且可以申请农业部门进行合同鉴证。转让方式流转时,有特定的申请和发包方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包括建立流转信息库、流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以及对流转行为的监督和保护,确保合同的公正执行。
最后,第十七条列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的情况,包括损害国家利益、欺诈等不正当行为,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的流转行为。这些条款旨在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公平性。
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保障承包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发包方的合法权益,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条例。于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