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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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3 09:24
株洲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1. 为保障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权益,规范宅基地审批,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四区农村村民建房。
2. 农村村民建房限于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包括住房、厨房等,遵循规划、节约用地、相对集中和依法审批原则。占用农用地需先办理审批手续。
3. 申请住房用地的条件包括住房不足、拆迁安置、自然灾害导致搬迁及向社区集中。不符合规划或已有非居住用途宅基地的申请将被拒。
4. 人均住房面积控制在35平方米,旧宅基地需退出后才能申请新宅基地,且需缴纳保证金。拥有安置房者不再批准新宅基地。
5. 用地审批程序包括村民申请、资格审查、公示、区局和市局审批等步骤。规划圈内外建房规定不同,需按程序申请并获得相关许可证。
6. 宅基地流转仅限于特定条件,如进城购房或退出承包土地,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有偿使用宅基地需符合规定。
7. 宅基地确权登记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对历史遗留宅基地有明确的规定。非法占用和流转宅基地将受到法律制裁。
8. 农村村民需在房屋竣工后及时办理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涉及收回宅基地的特殊情况,将根据规定进行补偿或注销登记。
9. 任何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如非法占用或批准、滥用职权等,都将承担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处罚。
《株洲市区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是为维护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宅基地审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办法》、《湖南省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株洲市市区实际而制定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