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历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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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7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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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7 17:26
1950年3月,福建省*设立的司法组开始筹备福建省人民*,负责审理福州和厦门两市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10月9日,福建省人民*正式宣告成立,设有刑事审判庭(简称刑庭)、民事审判庭(简称民庭)和行政处,开始履行职责。
1955年2月22日,福建省人民*经历了一次重要改革,升级为福建省高级人民*,内部增设了刑庭、民庭、办公室和司法行政处。然而,同年3月司法厅成立后,司法行政处被暂时撤销。1956年7月,研究室被增设。1959年3月,随着司法厅的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再次设立司法行政处。1962年5月,研究室并入办公室,进一步完善了机构设置。
作为高级人民*,其审判权限包括法律和法令规定的案件,下级*认为重大案件的审理,以及中级人民*第一审裁判的上诉和抗诉案件,以及人民*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所有这些,均采用合议制方式进行审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