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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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3 19:00
按不构成伤残等级处理。
交通事故受害人自行委托进行的伤残鉴定为十级伤残,保险公司提出异议之后,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同意还是经人民法院同意进行再次鉴定,第一次鉴定结论已经否定,应当采信第二次鉴定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33号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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