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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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15:29
我国刑事诉讼体系中并未涵盖缺席审判这一环节。然而,随着跨国犯罪案件的日益增多,与联合国反腐公约的接轨需求日益凸显,引入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紧迫性日益增强。借鉴国际上成熟的缺席审判制度,特别是在简易程序中被告人出庭选择权的规定,对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显得尤为关键。
要探讨的问题在于,如何将国际立法实践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构建一种普遍适用的缺席审判制度,以防止被告人逃避刑事审判。此外,需要明确法律上对于缺席审判与一般被告人缺席庭审的明确区分,以及在简易程序中是否应赋予被告人缺席权利。这些问题构成了本文的核心议题,旨在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为保障一般刑事案件的国家刑罚权的实现,特别是为适应我国已经加入的联合国反腐公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如何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已日益重要。结合我国国情,是否应当将缺席审判同时应用于提高轻微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值得考量。建立完善自诉方和辩护方的缺席审判制度,严格缺席审判的条件,区别轻微案件和其他案件的缺席条件,保障当事人权利,具体规定缺席判决的可撤销制度,对于保护被害人和公共财产权益,保护无罪被告人以及保护涉案未成年人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