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校友总会总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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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7 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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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4 17:17
东南大学校友总会章程(试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东南大学校友总会”,英文名称为General Alumni 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University,简称GAASU。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性的、联合性的、非盈利性的、由东南大学及其前身*大学、南京工学院、南京铁道医学院、南京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南京地质学校等校海内外校友自愿组成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继承和发扬母校优良传统与校风,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与合作,促进校友协助母校在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发展与交流,共同为繁荣东南大学、发展祖国高等教育事业以及振兴中华贡献力量。本会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的业务指导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于江苏省南京市四牌楼2号东南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包括:
(一) 弘扬母校优良传统与学风,鼓励校友在学术、事业上为祖国建设取得成就,以此激励在校学生。
(二) 增进对祖国的了解,通过海外校友的联谊活动,为祖国统一大业、振兴中华贡献力量。
(三) 促进海内外校友协助母校在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发展与建设。
(四) 加强与国内外东南大学校友组织的联系,收集校友资料,交流信息,增加凝聚力。
(五) 编辑出版《东南大学校友通讯》及其他校友通讯录等。
(六) 举办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或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认可本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 为东南大学校友,包括在东南大学及其前身各时期学习过的学生或任职任教的人员。
第九条 申请入会需提交申请书,并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成为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参加活动权、优先服务权、建议与批评权、自主入退会权等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须遵守章程,执行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完成交办工作,按时交纳会费,提供信息资料等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需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若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与活动,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违反章程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或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审议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决定本会重大工作和终止事宜等。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决议需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需经理事会表决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主要职权包括执行决议、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筹备会员代表大会、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决定重大事宜、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设立机构、聘任人员等。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四年举行一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素质高、在本会领域有较大影响、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岁、身体健康、无剥夺*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为四年,可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后方可。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需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 会长负责召集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检查决议落实情况,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负责领导校友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提名副秘书长及主要负责人,请理事会决定,决定工作人员聘用,保持与海内外校友会联系,协助接待校友参观、访问、讲学等,组织编辑出版刊物资料,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可聘请资深校友担任名誉会长、名誉理事,指导工作,需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母校资助、校友捐赠、*资助、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经费主要用于本会业务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资产由东南大学财务处代管,配备专业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监督。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
第三十四条 接受民政部和教育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部门监督,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需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会资产。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修改后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教育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终止前需在教育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 经民政部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监督下,按国家规定用于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1999年6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