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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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7 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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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6 08:35
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该规定旨在规范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依据地方组织法、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规定涵盖了行政机构(包括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事业单位(公益性质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管理及监督。特殊情况下,遵照国家和法规的特别规定执行。
定义明确:行政机构指的是全省各级政府设立的部门及其派出单位,事业单位则是以公益为目标,由国家机关或组织举办的教育、科技等服务组织。
第三条:管理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责需求,科学配置职责,合理设置机构,优化编制结构,提升行政效能和公益服务水平。
第四条: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级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第五条强调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构按权限履行职责,并对下级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下级需向上级报告年度工作。
第七条:机构设置、编制、领导职数等需依法设定,是人员录用、经费分配等依据。财政预算与机构编制需相互制约,禁止擅自增设机构和超编。
财政供养人员比例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省级与市、县级比例不得高于全国和本省平均值,超标时需逐步调整。
第八条:上级不得干涉下级机构编制,不得要求设立与业务无关的机构,行业编制标准仅作为参考,具体机构编制事项需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