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杀宫的族规是什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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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7 2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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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3 18: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族规,制定本轨。
第二条 本规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族规初事公职、纳入家族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规。
族规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巡检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以家族利益声誉为原则。
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 家族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第九条 公务员依族规履行职务的行为,受家族族规保护。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家族认可族籍;(网络虚拟物品)
(二)家族学院毕业.拥有毕业证书;(网络虚拟物品)
(三)拥护家族族规等一切条约;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家族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家族族规和其他条约;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家族成员服务,接受家族成员监督;
(四)维护家族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族规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家族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条约,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家族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族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触犯家族族规,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参加培训;
(四)对家族管理人员和分系管理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暂免和拔审;
(七)申请辞职;
(八)家族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家族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家族事务院根据本规,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家族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家族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职务和非*职务。
*职务层次分为:家族级正职、家族级副职、分系级正职。
非领*务层次在分系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职务根据族规、有关条约、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才办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规由家族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家族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家族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事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家族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 家族根据禁军以及锦衣卫、分系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官职。
第四章 录 用
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监管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分系自治群体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族规和有关条约对分系成员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规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家族审查局,监管局双方颁发的坚定证件。(网络虚拟证件)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警告以及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以及降职的;
(三)有家族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五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家族成员报考。
第二十六条 招录部门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七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视频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八条 招录部门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
第二十九条 招录部门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事务院一品招录*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时务院史政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部门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事务院一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一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二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三条 对非*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品级在听取家族成员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家族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事务员*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文件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五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权利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三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成员职务按照家族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七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三十八条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三十九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素质、工作能力、学业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第四十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家族成员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八章 奖 励
第四十三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为增进家族成员团结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对外交往中为家族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五)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四十五条 奖励分为:人民币、网络虚拟物品、官爵、记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四十六条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族规、条约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 惩 戒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家族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其他家族的集会、群体、加其他家族*联系方式等;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拒绝执行上级依族规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误导、欺骗上司和家族成员;
(六)滥用职权,侵害家族成员、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分系的权益;
(七)泄露家族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八)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家族荣誉和利益;
(九)参与或者支持*、迷信等活动;(家族公务员严重打击做犯法只事的人参与)
(十)违反职业道德;
(十一)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二)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反家族规定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照条约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因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处分分为:警告、降级、撤职、撤出家族。(撤职的永不在录用.并记于黑单中)
第四十八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里、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文件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章 培 训
第五十一条 家族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家族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部门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五十二条 部门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家族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管理人员的培训。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规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申诉控告
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对分系以下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提出再申诉。
第五十六条 原处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五十七条 公务员申诉的受理机关审查认定人事处理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提出申诉、控告,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五十九条 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经事务院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家族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第六十条 部门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本帖已被作者于2010年9月24日22时5分41秒编辑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