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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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7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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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0 19:41
第四十条内容规定,药品集中议价采购的监督管理将参照此办法执行,除非有特殊要求和规定。这一条款旨在确保药品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同时为药品集中议价采购的监督管理提供了基本的规范。
第四十一条指出,军队和*部队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将遵循本办法的具体细则。这些细则将由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制定,以适应军队医疗系统的特殊需求。这一安排体现了对军队医疗保障的重视,确保其药品采购过程同样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十二条声明,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这意味着,从发布之日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相关活动将依据此办法进行管理,为医疗机构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指导框架,有利于规范药品采购行为,保障患者权益。
扩展资料为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促进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纠风办、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药品监管局和国家中医药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条内容规定,药品集中议价采购的监督管理将参照此办法执行,除非有特殊要求和规定。这一条款旨在确保药品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同时为药品集中议价采购的监督管理提供了基本的规范。第四十一条指出,军队和武警部队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将遵循本办法的具体细则。这些细则将由中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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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纠办发〔200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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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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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 附则
以确保管理的有效性和灵活性。对于本办法的进一步解读和法律解释权,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共同承担,确保政策的权威性和一致性。此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纠办发〔2001〕17号)将被替代,旧的管理规定将不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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