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8 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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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4 06:49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第六章详细规定了相关术语的含义,以确保法规的准确执行。
首先,危险废物是指那些被国家列入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特定的鉴别标准和方法认定具有危险性的废弃物。这个概念涵盖了广泛的废物类型,要求严格管理以保障环境安全。
其次,收集是指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有组织地将分散的危险废物集中起来的过程,确保废物处理的有序进行。这包括在符合环保标准的场所临时存储,每批重量超过5000千克或存放时间超过90个工作日的活动。
处置方面,危险废物经营单位需要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如焚烧、煅烧等,以减少危险废物的量、体积,消除或降低其危险性。最终,处置后的危险废物应被安全地放置在符合环保要求的场所,不可再回收利用。
对于已经按照旧法规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办法强调了在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需按新规定重新申请。逾期未办理的单位,将无法继续进行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以维护法规的统一和合规性。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危险废物的经营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管理,体现了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对危险废物处理的严谨态度。
为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本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颁布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