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归属问题。需要法律资源。急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8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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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30 08:07
焦点之一:公证书是否有效。
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四条,公证人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时,应告知其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
笔录应说明,谈话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单位、证件名称及编号、联系电话及邮政编码、谈话内容等。
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并签名;确实不能签名者,可由本人盖章或按手印。笔录中修改处须由被询问人盖章或按手印。
公证程序中你应当签名的,但是确实不能签名,可以按手印的。
第五十七条司法行政机关办理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规定的案件,对公证书应当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公证书正确的,维持原公证书。
(二)公证书内容正确,仅表述不当的,应当责成原公证处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由公证处另行制发补充性的公证书。
(三)公证书内容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撤销公证书;公证书内容部分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的,可以责令原公证处撤销对不真实或违法部分的证明。
所以,*是不能判决你的公证书无效的,你可以去公证处进行更正。
焦点2就是房屋买卖协议。如果你和你姑父签订了协议,就可以证明房屋所有权属于你。
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所以你只要能证明房屋所有权属于你,*就无权拍卖。也可以从这个角度去打官司。
如果房屋登记簿是你的名字,是不需要变更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30 08:07
你搞清楚中院是二审裁判是终审裁判,此裁判生效了就意味着县*的判决不得生效,县*的做法显然是知法犯法,你应该拿着2审判决去过户。你还是找个律师吧,这样跟你将不清楚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30 08:08
其实你在二审的上诉请求只是要*认定你和你姑父的公证书有效,*并不能判决你具有房屋的所有权,你没有产权证房子就是你姑父的,债权人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30 08:08
根据我国物权法之规定,物权变动必须公示,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也就是说没有办理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的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公证书也不能让你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他只能公证你和你姑父之间发生了一个买卖合同,产生了15万的债权。你实际上是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你现在情况办理产权很麻烦,因为这个是公房,你姑父都不一定有产权,如何办给你?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30 08:09
1、这事实际上就是一个执行问题。你不能死套法律。
2、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房子的所有权确实不属于你。但是你的公证书有效,这对你有利,死扣公证书的效力,事实上房子的所有权属于你,不套法律,把事实和法律规定给搅浑了。这需要你请的律师是高水平的。
3、找执行法官,用合法的手段要求停止执行。中国这么多案件十多年都没执行,也不在乎多你这么一个案子没执行。合法的理由就是中院的终审判决。
4、不动产权变更现在办不了。理由相信你明白,能办你们早就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