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8 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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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9 07:34
管辖权异议和反诉是不可以同时提出的,因为反诉的条件是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提起,可既然当事人认为受理本诉的*没有管辖权,所以,只能先对管辖权有了裁定以后才能提出反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该是递交答辩状期间。
一、管辖权异议反诉同时提出是否可以?
管辖权异议和反诉不能同时提出,必须对管辖权异议处理并有结果后才能提出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反诉的条件是什么?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三、民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管辖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管辖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管辖
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管辖
最高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二条 特别规定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综上所述,对于被告方来讲,管辖权异议和反诉同时提出的话是自相矛盾的,反诉也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人民*驳回了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的10天内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