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以后诉讼费需要重新交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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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8 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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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7 10:49
移送管辖以后诉讼费是不需要重新交纳的,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对于诉讼费在移送管辖以后也是可以移送处理的,并不需要重新交纳,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不清楚的,可以向司法机关咨询了解。
一、移送管辖以后诉讼费需要重新交纳吗?原来受理的*有义务在移送管辖时一并将你已交的诉讼费也一并转交有管辖权的*,不用重新交纳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印发《人民*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的人民*应将预收的诉讼费用随案移交接受案件的人民*。
二、移送管辖制度中存在的问题1、*依职权移送管辖的随意性太大
*依职权移送管辖中,存在滥用移送管辖制度、互相推诿疑难复杂案件的现象,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案件、新类型案件等疑难复杂案件,个别*任意找理由移送,以达到推诿的目的。甚至,个别*误导当事人以取得当事人的同意移送案件,经被移送*法官询问并释明法律,案件当事人随即不同意移送案件。这些都是*滥用职权的表现。
2、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
管辖权异议是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随着当事人法律知识的不断丰富及律师对诉讼参与率的提高,尤其是民事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对于管辖异议权的运用日渐增多。通过异议,当事人恶意滥用异议申请权,以此达到拖延诉讼或转移财产的目的。
3、移送程序较随意
个别*移送案件时采取邮寄方式或者由当事人自己拿着卷宗前来移送,还有的*移送案件时移送人员不携带移送手续及工作证,直接拿着卷宗前来移送,使移送管辖制度丧失了应有的法律程序性和严肃性。
4、移送案件时诉讼费不随案移送
个别*移送案件没有在移送前及时将诉讼费退还当事人或者没有把交纳诉讼费问题向当事人讲清说明,导致个别移送案件长期积压在立案庭不能立案,最终只能立案转业务庭以撤诉处理,在两个*都消耗了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
5、上下级*移送案件弊端多
个别案件,基层*为了规避矛盾,将自己管辖的案件随意报请上级*审理,上级*有时也将本该自己管辖的一审疑难、复杂案件交下级*审理。例如破产类案件,破产清算在上级*,破产终结后,职工与破产企业对补偿分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上级*交由下级*审理。这样做不但不利于公正审理,也没有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这样一来,增大了管辖权上下转移的随意性,助长了管辖中的无序现象,造成*滥用此项自由裁量权的现象,也给*公正执行的形象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
移送管辖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常见的,司法机关在受理相关案件后,在立案侦查了一段时间后发现并不具备管辖权的,这时就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来移送管辖,具体情况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