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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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5 16:30
在刑法中,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被明确规定在第一百八十六条的第二款。根据法律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如果违反相关法规,向非关系人发放贷款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金。如果损失特别严重,刑期将提升至五年以上,并处以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的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单位如果犯下此类罪行,将被直接判处罚金。对于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他们将按照上述个人罪行的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罚。关于关系人的界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的金融法规提供了明确的界定标准。
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第186条第2款),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 (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 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