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使用测谎仪算不算侵害公民的利益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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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4:02
1.在司法实践中,测谎仪的使用有其合理性,但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测谎仪的测试结果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它或者表现为鉴定结论。或者表现为有关人员的陈述或供述、辩解。其次,测谎仪的测试结论是作为收集证据的方式,还是作为审查判断证据的方式,均应当依法进行。第三,测谎仪的使用一定要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自愿性为前提,而不得强迫使用。
参见:①《最高人民*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
你院川检发研[1999]20号《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2.一般来说,这是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中使用的手段,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中都会使用。其使用受严格*。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4:02
算是吧`这样算是侵犯个人隐私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