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发行额度如何分配给承销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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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7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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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08 14:17
在储蓄国债(电子式)的发行兑付管理中,第四章明确规定了发行方式和额度分配。
第三十一条,储蓄国债(电子式)采取代销模式,发行数量由当期国债最大发行额决定,承销团成员需在分配的额度内销售,不得转委托。发行期结束后,未售出的额度将被财政部回收注销。
第三十二条,发行额度分为基本代销额度和机动代销额度。基本代销额度在发行开始前按比例分配,未分配的机动代销额度则在发行期内通过联网抓取,遵循时间优先原则。承销团成员需遵守规则,否则将面临额度暂停或终止。日终清算时,销售超过基本代销额度的需退回未售额度,销售不足则退回抓取的机动额度。
第三十三条,发行公告日至发行前,若同期限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调整,储蓄国债(电子式)可能取消发行。发行期内,利率调整将导致国债暂停或提前结束,未售出额度回收注销。
第三十四条,承销团成员需按期缴纳发行款,并从财政部处获取手续费。
第三十五、三十六条,涉及投资者提前兑取,储蓄国债(电子式)的一级资金清算方式分为定期清算和不清算,分别由承销团成员持有并与财政部在指定日期清算或到期时处理。
第三十七条,承销团成员需每日将业务数据传输至管理系统,国债登记公司核查后,承销团成员需当日完成数据核对和账务调整。
第三十八条,首次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的承销团成员需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相关材料,包括系统开发方案、测试报告、业务单据和收费标准等,并在内容变更时及时备案。
第三十九条,对于不再具备承销团资格的机构,他们仍需处理未到期储蓄国债的相关业务,确保国债托管和资金清算的正常进行。
扩展资料
2013年1月22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以财库〔2013〕7号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该《办法》分总则、一般规定、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兑付管理、监督检查、附则6章47条,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已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库〔2009〕73号)发行的储蓄国债(电子式),仍执行财库〔2009〕73号文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