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伪劣农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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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7 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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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2 19:51
有鉴于此,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中的第23条,对于涉及制造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以及销售明知系假货或已经失效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我们司法部门将展开立案调查:
首先,若这些制造和销售行为对农业生产造成了至少二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
其次,若这些行为导致农业生产蒙受了较大程度上的经济损失。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2001年4月5日,最高人民*与最高人民*共同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进一步明确了有关条款的执行标准。
其中,该解释第七条明确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内容,“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这个涉案情节的认定,我们通常会设定二万元人民币作为参照起点;
而“重大损失”则通常以十万元人民币作为起点;
至于“特别重大损失”,一般则会按照五十万元人民币来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