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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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9 05:39
停薪留职合同是指为了使特定职工有期限离岗停薪并保留职工身份,而由用人单位与该职工依法签订的,约定停薪留职期间双方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合同。那么,公司所谓的停薪留职合不合法,法律有何规定?
网友咨询:我是2006年11月底应聘进入现在这家公司上班的,当时合同期限1年(2006年11月27日至2007年11月27日)。原合同期限已满,2008年元月份新的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后又与公司继签了一次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但昨天公司人事部经理找我谈话,意思是进行“停薪留职”时间是6个月,这6个月期间不发任何工资。请问公司此种行为合法吗?
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任勇亮律师解答:
公司不景气要求员工停薪留职不合法,目前国家出台的关于停薪留职的规定的前提是员工个人申请,经企业批准后申请人才会停薪留职。如果公司确实不景气的,可以申请裁员。
关于停薪留职,早在一九八三年《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中就说明了只适用于国营企业的固定职工。随着时代的变迁,国营企业的说法、固定职工的说法都已经封入了历史的长卷。一九九四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开始建立现行的劳动合同制。
只适用于原固定职工,不适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期间职工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此合同需由职工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批准后双方协商签订。
职工作了停薪留职申请,却未经企业批准就擅自离职的,企业要按违反劳动纪律来做处理。签订该合同的劳动者继续保留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停止对劳动者工资的发放。
任勇亮律师解析: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2条和第4条对企业裁减人员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这些规定,企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裁减人员:一种情况是濒临破产,被人民*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另一种情况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此外,企业裁减人员,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企业只有具备了法定条件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减人员才是合法的,以裁减人员的方式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才是有效的。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专业刑事辩护律师!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9 05:39
停薪留职合同是指为了使特定职工有期限离岗停薪并保留职工身份,而由用人单位与该职工依法签订的,约定停薪留职期间双方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合同。那么,公司所谓的停薪留职合不合法,法律有何规定?
网友咨询:我是2006年11月底应聘进入现在这家公司上班的,当时合同期限1年(2006年11月27日至2007年11月27日)。原合同期限已满,2008年元月份新的劳动合同法开始实施后又与公司继签了一次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但昨天公司人事部经理找我谈话,意思是进行“停薪留职”时间是6个月,这6个月期间不发任何工资。请问公司此种行为合法吗?
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任勇亮律师解答:
公司不景气要求员工停薪留职不合法,目前国家出台的关于停薪留职的规定的前提是员工个人申请,经企业批准后申请人才会停薪留职。如果公司确实不景气的,可以申请裁员。
关于停薪留职,早在一九八三年《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中就说明了只适用于国营企业的固定职工。随着时代的变迁,国营企业的说法、固定职工的说法都已经封入了历史的长卷。一九九四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正式开始建立现行的劳动合同制。
只适用于原固定职工,不适用劳动合同制职工。合同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期间职工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此合同需由职工提出书面申请,经企业批准后双方协商签订。
职工作了停薪留职申请,却未经企业批准就擅自离职的,企业要按违反劳动纪律来做处理。签订该合同的劳动者继续保留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停止对劳动者工资的发放。
任勇亮律师解析: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2条和第4条对企业裁减人员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作出了明确规定。
按照这些规定,企业在两种情况下可以裁减人员:一种情况是濒临破产,被人民*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另一种情况是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此外,企业裁减人员,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企业只有具备了法定条件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裁减人员才是合法的,以裁减人员的方式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才是有效的。
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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