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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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20:26
在进行再保险分出业务时,选择合约再保险接收人需遵循一系列规定。首先,对于合约再保险业务的首席接受人或最大份额接受人,如非核保险和航天保险,必须是以下类型的保险公司:
对于其他再保险接受人,要求略有放宽,但评级最低标准为:
同时,合约再保险业务的首席接受人或最大份额接受人,如果非专业再保险机构,其实收货币资本金必须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而对于所有再保险接受人,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再保险接受人的偿付能力必须符合其注册地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再保险分出公司需密切关注其偿付能力状况以确保交易安全。最后,接收人在再保险合同生效前的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内,应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合约再保险又称“固定再保险”、“固定合约再保险”,是由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事先签订再保险合同,约定分保业务范围、条件、额度、费用等。在合同期内,对于约定的业务,原保险人必须按约定的条件分出,再保险人也必须按约定的条件接受,双方无须逐笔洽谈,也不能对分保业务进行选择,合同约定的分保业务在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之间自动分出与分入。合约再保险适用于各种形式的比例和非比例再保险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