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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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22:08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2011年11月16日的十三届第2次会议上,通过了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此决定随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上获得批准。这一修订案于2012年3月23日正式生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以下是公告的具体内容:
公告编号为十三届第5号,详细规定了对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规定,旨在规范城市环境和提升城市形象。该条例的出台,是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城市发展需要,对相关法规进行的必要调整,以适应城市化进程中的新要求。自2012年4月10日起,所有涉及户外广告设置的行为都将按照新的管理条例进行操作。
这个决定旨在维护城市公共空间的整洁,保障公众利益,促进城市有序发展。它体现了南宁市对城市规划和管理的严谨态度,以及对提升城市环境品质的持续关注。市民们在进行户外广告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新的管理条例,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共同维护城市的良好形象。
《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经2002年9月28日南宁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2003年5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批准;2011年11月16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次会议修订,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批准修订。《条例》分总则、设置规划、设置许可、维护与管理 、法律责任、附则6章27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