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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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7 2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第五章着重于检验机构的管理和监管。
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需经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实验室认可,并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指定,才能合法从事相关产品的检验工作。
第七十三条指出,检验机构需以书面形式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审查机构申请承担检验任务,这一过程是申请程序的一部分。
省级或审查机构会进行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则可能组织专家进行核实,这一环节旨在确保检验机构的资质和能力符合要求。
第七十五条中,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会根据工作质量和便利性原则,指定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并公开其检验任务范围,以平衡效率和公正性。
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八条详细阐述了指定检验机构的职责,包括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进行检验、出具检验报告,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验费用,并建立完整的检验技术档案。
然而,第七十九条列出了检验机构必须遵守的禁止行为,包括不按要求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报告、参与产品生产和销售、收取不当咨询费、超标准收费、强制企业送样或违反相关法规等,这些规定旨在维护检验的公正性和市场的公平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