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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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04: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章详细规定了赔偿内容与流程。以下为主要内容概述。
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当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需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若损失系受害人故意造成,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详细列举了保险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追偿的三种情形: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在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仅对抢救费用垫付,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说明了责任限额分为四个部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无责任情况下的赔偿限额。限额由*规定。
第二十四条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超出责任限额、未投保或肇事逃逸的情况进行垫付。垫付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第二十五条具体说明了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保险费提取、对未投保的罚款、追偿资金、基金收益等。
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部门制定试行。
第二十七至三十一条详细描述了索赔流程,包括保险公司立即回复、被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公司审核赔偿责任、赔偿保险金或垫付费用等。
第三十二条指出医疗机构在救治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时,应参照*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诊疗指南。
第三十三至三十五条强调保险公司、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需保密个人隐私,并说明了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而制定的条例。经2006年3月1日*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3月30日《*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2年12月17日《*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