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党员,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砸毁票箱,造成选举中断,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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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7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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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05:36
我认为是破坏选举罪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由上述规定可知,当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以上情形,即应当对其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56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05:35
按党纪国法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05:35
破坏选举罪,归检察院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