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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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30 05:25
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审批监督过程严格遵循相关条例。首先,根据条例第五条,市*相关部门需在每年*会议召开前一个月,就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主要内容向财政经济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进行汇报,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而对于中长期计划,第六条规定,相关部门需在会议召开前两个月提交草案的主要内容,同样接受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在会议期间,市*需就计划执行报告向大会报告,各代表团随后进行详细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总各代表团和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后,形成审查结果报告,提请*团审议并印发给代表,同时提交关于计划的决议草案进行全体会议表决。
审查过程中,关键点在于第八条,主要关注五个方面:计划的指导思想,包括年度和中长期目标,如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等经济指标,以及教育、文化、环保等社会事业发展目标;本行政区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公众关注的重大事项;以及为实现这些目标所采取的主要措施。这样的审查机制确保了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充分体现了公众利益和地方发展需求的兼顾。
扩展资料
《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批监督条例》经1996年5月31日沈阳市十一届*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1996年7月28日辽宁省八届*常委会第22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4月19日沈阳市十四届*常委会第37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辽宁省十一届*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的《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计划的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的审查和批准、计划执行的监督、附则5章21条,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