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7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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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3 05:53
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详细规定了违反相关条款的法律责任。
对于第四十七条,若企业或个人违反废水排放规定,如未经处理稀释排放、通过运输工具转移倾倒、使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逃避监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罚款额度将提高。
第四十八条强调实验室废液的安全处置问题,若未按规定处理并排入污水管道,将被环保部门处以一至十万元的罚款。
针对第四十九条,机动船艇在景观娱乐区域行驶,未按规定配备防污设备或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海事管理机构将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将被罚款二千至一万元。
第五十条规定,处置污泥的方式不当,如倾倒、堆放或直接填埋,将面临一至十万元的罚款。若处理不符合国家规定,违法者需承担治理费用,甚至可由环保部门代为治理。
对于不服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未履行决定将由作出处罚的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最后,第五十二条规定,环保工作人员如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行政处分。
《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经1999年11月5日沈阳市十二届*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25日辽宁省九届*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4月19日沈阳市十四届*常委会第37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22日辽宁省十一届*常委会第29次会议批准《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水污染防治规划与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用水保护、水污染防治措施、法律责任、附则7章53条,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