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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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7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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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5 13:16
199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该条例在2004年6月30日进行了第一次修正,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修改。再次修订则在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删去了原条例中的第九条和第三十五条内容。
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建筑材料、设备供应必须实行招标投标制度,这是保障公平竞争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且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工程,应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发包。对于保密性质或特殊专业的工程,如经相关部门认定,可以直接发包。对于利用外国*或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贷款的项目,招标形式可以为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在施工过程中,条例强调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工程验收前,清理现场围档和临时设施,同时清除场内的建筑垃圾。这是为了确保施工结束后环境整洁,符合环保要求。此外,条例还规定,建设项目的配套环境保护设施在竣工后,有关部门必须依法进行验收,以确保其符合环保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