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家鑫这种都不算自首 那啥叫自首 难到真要药家鑫去外面逃个三年五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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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7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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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09:40
楼上的 抓获的话 早进看守所了 药家鑫完全可以逃走的 这种都不算自首 公理已死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09:44
我们国家现行刑法以及司法解释对于自首的认定十分明确,根据《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首分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其中:
一般自首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条件。如下: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然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询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上述《解释》规定,下列情形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行为。
我们来结合上述的报道和法律来看看药家鑫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首先,10月20日晚案发后,警方对现场进行了勘察,通过比对被撞电动车和肇事车辆,认定雪佛莱车主也就是药家鑫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且进行立案。也就是说药家鑫的犯罪事实已经被发现,不属于罪行尚未被发觉和罪行尚未被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将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这两种情形(其他情形更不论),此处他没有自动投案的情节。
再者,10月22日,警方将药家鑫抓获,专案组对其进行了审讯,他并未如实供述自己持刀杀人的行为,而是在第二天即10月23日被父母带到专案组后,经过进一步讯问,这才交待了自己杀人的犯罪事实。也就是说,22日药家鑫在被公安机关拘传(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之后,并未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药家鑫父母带他到侦查机关这一事实并非等同于上述《解释》的第六种情形,因为在此之前他已经被公安机关讯问并且采取了拘传这一强制措施,这里就不存在主动投案的问题了。
所以,被告在讯问中的供述不够成自首而仅仅是坦白,药家鑫不具有自首的从轻情节。
当初我的一篇稿子里的论述 你看看对你有没有帮助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09:46
算自首了
但是这个不足以轻判,因为其他情节过恶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