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8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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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3 15:4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事处、乡级*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县级*和乡级*、*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另,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