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8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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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15:33
杀人未遂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已经着手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但由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导致死亡的结果发生,在实践中比较多的有:受害人反抗、因他人见义勇为制止、经医院抢救成功等。故意杀人未遂的量刑较于既遂可减轻或者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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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市颍泉区伍明镇店××行政村××庄村民王来义因邻里琐事对王某家心存怨恨。3月23日18时许,王来义酒后从家中持菜刀跑至王某家前院,趁王某不备用菜刀对王某头部砍击,王某用簸箕阻挡后向后院逃跑,王来义追至后院继续用菜刀对王某头部等部位多次砍击,王某的女儿朱某为保护王某,头部、手部亦被王来义砍伤。后王来义又欲继续砍击王某时被他人制止。案发后,王某及王某亲属相继打电话报警。次日凌晨,王来义在医院电话向*机关投案,当日侦查人员在医院将王来义控制。王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王来义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天驰君泰(无锡)律师事务所于晓仲律师解答:
王来义持菜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王来义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王来义主动电话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王来义亲属代为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确有认罪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因王来义的犯罪行为给王某、朱某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于晓仲律师补充: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职业13年,现任无锡市律师协会滨湖分会副会长;无锡市优秀律师;擅长处理复杂民商事案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长期担任多家党政机关法律顾问,擅长处理拆迁行政事务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