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8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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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5 14:52
为强化进出口乳品的质量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乳品的范围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初乳指的是奶畜产犊后7天内的乳汁,而生乳则指从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未经过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值得注意的是,抗生素使用期间和休药期的乳汁,以及变质的乳品,不得作为生乳使用。乳制品则是以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等,其中,通过生乳加工且未经过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产品归类为生乳制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全面负责全国范围内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机构)则在其管辖区域内负责具体实施相关工作。
所有进出口乳品的生产经营者必须依法经营,确保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社会公众负责。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乳品进口、乳品出口、风险预警、法律责任、附则6章57条,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